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谁

2022-05-19 08: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行政处罚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行政处罚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行政处罚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是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很多人都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太了解,不知道行政机关出具之后是给到谁,以为是以公告的形式发布,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谁?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谁

  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五)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三、交通行政处罚要素包括哪些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四)处罚内容,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内容.

  (五)时间,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后处罚时的时间.

  (六)地点,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的开据地.

  (七)处罚机关名称,指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

  (八)签名或者盖章,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执行公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谁等知识,由此可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给受处罚的当事人的,一般是在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话,行政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行政处罚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796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处罚法律师团,我在行政处罚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20200408RHXA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