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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2022-02-1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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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著作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那么您知道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著作权

  二、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

  三、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怎样的

  (一)以文字形式呈现的文字作品;

  (二)以口头的语言呈现,无固定物资载体作为基础的口头作品;

  (三)可以以特定形态比如肢体语言表演出来的艺术作品;

  (四)以优美线条、色彩相结合勾画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具有立体造型的美术、建筑作品;

  (五)记录客观事物外在的摄影作品;

  (六)能够通过电子产品放映、播放的电影作品等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找法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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