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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伤势鉴定程序

2022-04-22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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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受害人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那么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情鉴定,确定伤情等级。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申请伤势鉴定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申请伤势鉴定程序

  (一)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申请伤势鉴定程序 

  二、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三、伤情鉴定的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申请伤势鉴定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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