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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破产程序的所有情形

2022-01-25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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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法院受理后,破产企业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以摆脱危机。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规定也有所不同。那么,终结破产程序的所有情形是什么?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终结破产程序的所有情形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破产清算组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营业用章等。企业被登记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灭,没有得到分配的债权即行消灭。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终结破产程序的所有情形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以及和解与整顿的区别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破产重组给那些濒临破产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因真正破产而引起的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等社会动荡。因此,我们的政策是鼓励“多兼并,少破产”。实践中破产重组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先破产后兼并;先代管后兼并;先承包后兼并;先租后破再兼并。但是,破产重组中的难点在于:企业产权理顺难;资产变现难;职工分流难。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向您介绍的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所有情形的内容。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若您就终结破产程序的所有情形想要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建议在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给您更加专业和深入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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