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的孩子亲生父母原则上不能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因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但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如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或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关系可以因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而解除,也可以因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而解除。
2.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1.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解除收养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如果你正在面临这样的困境,建议寻求找法网中的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