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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产权区别

2022-02-1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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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生活中,可能大家对于房屋产权是比较熟悉的,也就是会关心房产证的名字归谁,但相对而言,居住权的了解应该是比较陌生的,那么居住权产权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居住权产权区别

  (一)、概念不同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二)、取得方式不同

  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1)购买取得。

  2)建设取得。

  3)受赠取得。

  4)抵押取得。

  5)继承取得。

  居住权取得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权力内容不同

  1)产权制度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2)居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①对房屋的使用权;

  ②收益权,即在自身和家庭需要的范围内取得房屋收益的权利;

  ③物权请求权之保护的权利,即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实现该权利,居住权人有排除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妨害的权利。

居住权产权

  二、居住权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继承吗

  房屋居住权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单独转让或者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的概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居住权产权区别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居住权产权区别是有很大的区别,不仅仅是概念不同,其取得方式、权力内容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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