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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办理抵押需要什么资料?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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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生效。当事人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和材料。那么不动产办理抵押需要什么资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动产办理抵押需要什么资料?

  (一)首先房产证是必不可少的

  (二)然后还需要产权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三)产权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四)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五)借款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六)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

不动产办理抵押

  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抵押期限吗

  所谓抵押期限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即抵押权有效存续期间。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一)评估:

  1、与分行入围评估公司联系,对所抵押不动产进行评估:

  2、客户经理需亲自去所抵押不动产处实地查看。

  3、评估公司出预评报告之后上审贷会。

  (二)抵押登记前期准备:

  1、上会通过,通知评估公司出正式评估报告,(出正式报告时间原则上为2-3个工作日)并通知客户来签借款合同(一式三份)、最高额借款合同(一式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2、评估公司出正式评估报告后,通知客户领取正式评估报告(涉及客户要交评估费),然后再交给我们。

  3、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内的抵押物清单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签字盖章、抵押人签字盖章处可在客户来签合同时一并签)。

  4、开具办理抵押登记介绍信。(抵押权人处开,若在市区房管局办理则开两份,办理抵押登记时用一份,拿取他项权证时用一份;若在双流县办理则只需开一份,抵押登记时用。)

  5、准备抵押权人相关资料(若在未备案的办证中心办理则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金融机构许可证;若在有备案的办证中心办理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或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加盖公章)。

  (三)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办理抵押登记

  1、选择对应办证中心(抵押人不动产产权证上所显示区域的办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2、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到相应办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需带上客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客户经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客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式评估报告、填写完成的抵押登记申请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客户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在办证中心查证并打印查证凭证。

  4、办理抵押登记,领取抵押登记办理回执单,一式二份(二份回执单均由客户经理妥善保管)。

  (四)客户经理陪同客户领取他项权证

  1、客户经理陪同客户按照回执单上时间(原则上为办理抵押登记时起,五个工作日后)去办证中心领取他项权证,需带上各自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和土地证原件,介绍信,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并加盖公章。

  2、交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

  3、领取他项权证。

  (五)入库

  1、收客户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并开抵押物保管凭证(大联)或收条(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客户和银行各执一份)。

  2、做放款准备。

  3、填写抵押物保管凭证(小联)并盖章。

  4、放款同时入库抵押物。

  5、保管凭证(大联及小联)回执联、收条交后台归档。

  6、后台填写抵质押物清单。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动产办理抵押需要什么资料?的相关知识,综上,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房产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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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  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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