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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有哪些

2022-08-15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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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虽然我们维护自身权利的请求权是有诉讼时效的,但是也会出现让我们无法履行参与诉讼的特殊情况,法律针对这个问题制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处理的制度,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有哪些?以下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一、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

  时效制度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愿意,是要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的现象产生,以维持民事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节省司法资源。既然过了一定期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致使没有中断时效的事实出现,这说明该项权利对权利人来说并不重要,法律就没有必要长期到其进行保护。总而言之,诉讼时效的起算,须以“可以行使权利(请求权)而不行使”这一法律事实为合理前提。否则,诉讼时效不应起算。

  最长时效亦如此:既然二十年了,权利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说明该项权利对权利人并不重要,法律就无须进行保护。

  正因为如此,古今中外,法律无不规定行使权利有一定的期限。至于时效为多长,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是:诉讼时效适用于一切权利的行使,没有任何例外。诉讼时效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予以延长,但不允许完全排除适用。

  就我国法律规定而言,规定有一般诉讼时效,最短诉讼时效及最长时效。既然规定了诉讼时效,那么判案时,就应当严格遵守,禁止在诉讼时效是否适用的问题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以,诉讼时效制度不应有任何的例外。

  三、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2-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三)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权利人不会因为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没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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