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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纠纷如何解决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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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那么地役权纠纷如何解决?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地役权纠纷如何解决

  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就说明地役权也是属于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怎样认定地役权纠纷,这要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属性和种类来进行分析。

地役权纠纷如何解决

  二、地役权的概念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块称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被认为负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三、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立地役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房屋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而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主要是指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再次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地役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筑物等土地上的附着物。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两种性质:

  一是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而不能完全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个人便利为转移;

  二是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上的限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地役权纠纷如何解决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而实践中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都可能发生分割,因此为了确保地役权的宗旨能够实现,法律上有必要规定地役权不因为抑或需役地的分割而有所变化。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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