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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必须接受吗

2022-03-11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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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会按照法定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是不可以拒绝接受的,无特殊情况下,是必须签收。那么传票必须接受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传票必须接受吗

  送达指的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还可以留置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送达的几种方式:

  直接送达:

  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简易送达:

  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留置送达:

  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传票必须接

  二、传票送不到被告人手里怎么办

  传票送不到被告人手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例如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给被告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就可以视为已经送达。

  三、拒收法院传票会有什么后果

  原告拒收法院传票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被告拒收法院传票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拒不到庭和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传票必须接受吗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传票必须接受,一般法院传票应当由本人签收,如果因本人有事无法签收可以由家属代为签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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