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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哪些事情要公告

2022-01-0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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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对于企业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企业也要配合国家规定,对于应当进行公告的事项及时进行公告。公告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将特定的信息告知其他人的行为,公告的范围有很多,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公告、法人企业作出的公告、组织作出的公告等,那么企业的哪些事情要公告?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的哪些事情要公告

  企业公告范围: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清算公告、变更公告、股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公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离职声明、商业声明、合并公告等各类启示公告

  北京市级以上的报纸: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手递手报、法制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劳动午报等

  全国发行的报纸:参考消息、环球时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金融时报、中国商-报、人民日报、中国保险报、文汇报等。

 企业的哪些事情要公告 

  二、公司未经公告即合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公告即合并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04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对债权人来说,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已无法改变公司已经合并的现实。即使公司合并真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入主张公司合并无效,也不一定能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因为在公司合并后,尤其是在进行了一段的经营活动后,是很难因合并无效而恢复原状的,无论是对原合并各方资产的分离,对新产生的利润、亏损、债权债务等的划分,都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更有利于债权人,当然,更不利于合并公司及其他善意第三人。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公司不得合并,但对已违法合并后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看,大多倾向于不因此阻碍合并的进行。这也反映出立法者在考虑对公司合并及其他善意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对债权人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保护的规定予以补充完善。对债权人的保护重点应放在满足债权实现和保护债权安全方面,而不宜赋予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绝对的否决权,因为公司合并毕竟不会产生使债权消灭或对债权不承认的后果。所以,当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对债权人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是补充提供担保并扩大清偿责任入的范围,即在一定期间内 (如合并后6个月或一年内),债权人可要求合并公司对其债权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担保,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均应对债权人因公司合并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公司长期不分配股利,股东有何救济措施

  如果公司长期不分配股利,根据《公司法》之有关规定,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如果有关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者撤销之诉。如股东会违反章程的规定过分提取公积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并以其作为压榨小股东手段时,受害股东可申请法院对该决议予以撤销。

  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公司法》第74条之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而公司董事会拒不执行的,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因为一旦分配方案得以通过,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直接产生了具体、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对此当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分配方案通过以后,公司迟迟不予执行,一方面可能该方案会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可能该方案会被改变,在方案改变之前,股东有权申请执行。股东向法院起诉的,其诉由应为公司被大股东把持而不作为,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并予以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的哪些事情要公告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公知的范围是比较多的,包括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清算公告、变更公告、股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公告、拍卖公告等。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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