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
3、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清关系的签字证明。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的声明。
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或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或出具的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或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男方最快在二十二周岁可以结婚,女方最快在二十周岁可以结婚。法定婚龄,简称婚龄。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婚龄基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二)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五)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单身声明、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关系证明、2寸照片、体检表等等。各地可能稍有差异,有的还要村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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