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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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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还有一种是在劳动关系确立之后,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保险代理与用人单位是否够成劳动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一、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从事保险代理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比照劳动合同的要件进行判定。一般而言,保险代理人通常自行缴纳社保,这就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保险代理人不能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代理业务,其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

  二、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代理人指在代理关系中,代本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代理人必须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身份直接由法律规定;指定代理人,其代理身份由法院判决指定或有关机关依法指定;委托代理人,其代理身份来自本人的授权。

  代理人,还可根据其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分为本代理人和复代理人。

  本代理人,其代理权直接来源于本人的授权;复代理人,其代理权不是直接来源于本人的授予,而是代理人基于其复任权而授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三、代理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一)代理人的法律后果一般由被代理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但也有代理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具体如下: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找法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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