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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时间划定

2022-01-08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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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法律在收养小孩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要成立,除了要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还要履行收养程序才行。否则可能会构成事实收养,那么事实收养的时间划定?接下来就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事实收养的时间划定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

  (一)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二)具备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事实收养

  二、事实收养法律规定

  事实收养法律规定如下:如果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是事实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三、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的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

  (二)长期共同生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找法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事实收养的时间划定”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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