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
这里有两个量化性质的选择要件:“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这两个要件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即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构成盗窃罪。
在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在一年内盗窃三次。这里的“一年”是指一周年,而不是指当年。
因此,如果盗窃次数超过一年,则不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而应适用“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2.一年内盗窃三次必须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这是“多次盗窃”的处所(或场所)要件,即必须是一年内,入户或在公共场所盗窃(扒窃)三次。
(1)但并不要求入户或在公共场所分别盗窃(扒窃)三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入户盗窃一次,共计三次,也属于多次盗窃。
(2)如果一年内虽然盗窃三次,但不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也不能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这是适用“多次盗窃”定罪标准的一个前提条件。
(1)如果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累计数额已经达到较大标准,甚至达到了数额巨大标准,则不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应适用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2)如果两次盗窃两辆电动车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且满足其他条件,则可以累计计算。
(3)但如果两次盗窃的时间间隔超过一年,则不能累计计算。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累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是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两个量化性质的选择要件。
这两个要件是一个互为补充关系:即盗窃数额较大,当然构成盗窃罪;数额虽然没有达到较大,但属于“多次盗窃”的,也构成盗窃罪。
因此,对于盗窃罪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满足这两个要件;对于盗窃罪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满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要件。
如果你对盗窃罪还有疑问,欢迎在找法网上提问,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