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一)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三)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四)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五)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六)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七)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一)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二)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四)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
(五)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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