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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变更地址的后果

2021-12-2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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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经营需要注册营业执照,首先便是确定公司的名称及地址等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营业执照地址是与公司经营地址是一致的。发现公司不变更地址,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以下就是我们都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公司不变更地址的后果的相关知识。

  一、公司不变更地址的后果

  罚款

  对于企业来说,有限公司更改地址的实际变更日期后一个月内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否则,如果不主动变更登记,由登记地工商机关发现,且仍不进行及时变更的话,会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擅自改变注册地址,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处理税务麻烦

  公司注册地址在哪个城区,那么企业税管局就在哪个城区。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公司通常要去所属城区的管理部门去谈税务或工商事宜。因此,如果不进行变更的话,处理起来会很烦。

  商标转让、备案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影响公司的名誉和形象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工商局抽查企业或给公司发函时,都是按照工商局登记的经营地址发放或抽查。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注册地址不一样,就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这个名单上的企业信息就会被公示,必然会对公司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公司不变更地址的后果 

  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什么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预选的名称5-10个;

  (二)全体股东证件原件(自然人出资提供身份证原件、公司出资(即法人股)提供营业执照正本、代码证正本、国税证正本、地税证正本、法人身份证、备案公章、公章准刻证原件);

  (三)自然人独资企业须提交一名监事身份证原件;

  (四)法人股独资企业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身份证原件;

  (五)公司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3)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购房合同及现房销售备案证明;未取得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证及开发商证明;

  (4)如房产证用途为住宅或商住的,须提供当地居委会证明或业主委员会证明;

  (5)租赁单位或村委房产没有房产证的提交单位或村委证明及土地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6)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租赁合同。

  (7)公司经营范围中有须报前置审批的,提交相关许可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公司不变更地址的后果的相关知识,公司的营业执照地址应当与经营的实际地点一致的,一旦发现公司不变更地址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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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饭店不注销营业执照的后果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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