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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入股是否评估

2021-12-22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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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常一些股份制企业中的话肯定也是申请过很多的技术专利的,当然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的话也是会有一些投资人对于项目进行单方面入股,当然项目中的话就包括有专利的入股。那么,专利入股是否评估?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专利入股是否评估

  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专利入股需要评估。

  以专利技术入股有两个重要前提,即其一,此专利已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且仍处于专利有效期内;其二,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人必须是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专利入股是否评估

  二、专利入股的基本内涵

  (一)最好以完整专利权入股。

  专利权入股、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作价入股。《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后两种权利(实施权及申请权)入股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估价不明等,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应该进行专利权入股。

  (二)专利权入股需要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

  以专利权入股是可行的,但要完成专利价值评估,订立相应的合同并到专利局办理专利变更等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如此才算是一个完整的专利权入股。

  (三)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

  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专利权的基本内涵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无体性、专有性。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专有权,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成为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的社会公共财富。地域性,是专利权指一般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获得承认和保护。无体性,又称非物质性,是指专利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专有性,是指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专利入股是否评估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有些专利本身没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一经检索,发现该专利很不稳定。由此,公司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该专利不去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或者提前做好后续侵权或者无效的应对准备。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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