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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是否侵犯著作权

2021-12-21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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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类生活工作不断复杂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归纳统筹来提高办事的效率,而在相应的文学艺术领域当中也存在着汇编统筹作品,那么汇编是否侵犯著作权呢?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汇编是否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汇编是否侵犯著作权

  如果是将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就属于汇编作品不侵犯著作权。一定是要有一定设计、具有独创性才行,无独创性的不受保护。

  汇编作品之上是有一个独立的著作权的,著作权归汇编人所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只能及于整个汇编作品,不能及于每一个单独的材料,不能侵犯被汇编资料原本的著作权,否则就是侵权。而且在汇编之前要征得所有资料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擅自使用别人的作品,否则就是侵权。如果以上这些都没侵权,那么这个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就没有瑕疵,完全属于汇编人。

汇编是否侵犯著作权

  二、汇编权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区别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前者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如果汇编他人的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没有汇编权可言。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进行汇编,而这种汇编形式能体现汇编人独特的取舍、选择、组合、编排与设计,汇编人也可就其汇编形式产生新的著作权。

  (一)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二)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三、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

  (一)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三)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四)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对于汇编作品而言,只要其能够被认定为汇编作品,也就是说其作品当中具有相应的独创性的那么就可以获得独有的着作权,而不构成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侵犯。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汇编是否侵犯著作权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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