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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技术秘密开发合同的是什么

2021-12-1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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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实际生活中,任何企业的发展都需要技术的创新并且要有自己的核心技术,而核心技术可以自己开发,也可以和其他人合作开发,技术开发一般要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关于属于技术秘密开发合同的是什么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属于技术秘密开发合同的是什么

  1、依合同约定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处理的事务,《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事务,须经委托人同意。

  2、报告的义务。受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置结果。《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置情况。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3、交付财产的义务。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

  1、支付费用的义务

  在我国,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为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其二是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的费用后,委托人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1)委托人预付费用。委托合同属于劳务给付性质的合同,所以在受托人为委托人利

  益而处理事务时,如果需要支出费用的,应依受托人的请求使委托人预付为公平,故各国法律均规定委托人有预付费用的义务。

  (2)委托人向受托人偿还费用。受托人没有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为委托人利益而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则其享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相应地委托人也就应承担返还费用给受托人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只存在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之中,如果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则无所谓支付报酬的问题。即使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但依委托合同的性质与习惯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报酬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依照习惯确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也不完全排除委托人在委托事务尚未处理完毕而向受托人支付部分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成果。这种技术成果在当事人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尚不存在,只有经过研究开发方的创造性活动才能取得。

  (2)技术开发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有对价,因此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成立生效不以实物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合同成立,因而为诺成合同。由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而且技术的研究、开发牵涉的时间长,因此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一般由双方共同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属于技术秘密开发合同的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由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而且技术的研究、开发牵涉的时间长,因此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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