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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最晚期限

2021-12-1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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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伤残等级鉴定是指通过专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国家的鉴定标准对伤者的受伤程度进行等级划分,伤残等级鉴定是可以分为十级的,每个级别是有明确的标准的,那么,伤残等级鉴定最晚期限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伤残等级鉴定最晚期限

  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一般是在伤害完好之前。

  (一)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二)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申请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鉴定最晚期限 

  二、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三、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最晚期限的内容,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时候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的,一般在伤者治疗结束之后就有可以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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