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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什么时候申请司法鉴定

2022-02-1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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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司法活动中,为了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进行检验的时候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对于司法鉴定是有明确的程序的程序的,但是对于司法鉴定的时间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那么,当事人在什么时候申请司法鉴定?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当事人在什么时候申请司法鉴定

  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在诉讼中申请;由法官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鉴定对象必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实方面的专业性问题。据此,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必须是为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聘请或指派专家利用专门知识和手段,对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人体损伤与机能、工程质量、会计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不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当事人在什么时候申请司法鉴定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三、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江西省XX市XX县人,现住广东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队。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受伤的后续治疗费用(含康复费)、营养费用、误工天数、休养期限和护理人数作出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贵院受理的XXX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现在本人受伤尚未治愈,须要继续治疗、休养,为主张民事赔偿权利,特申请贵院指定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受伤的后续治疗费用(含康复费)、营养费用、误工天数、休养期限和护理人数作出司法鉴定。为正确维护权益,请求法院准予我的申请事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当事人在什么时候申请司法鉴定的内容,申请司法鉴定的时候应当在正式开庭之前进行申请,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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