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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21-12-08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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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概念,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属于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中,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那么,营业部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下面让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营业部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其性质上是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地位上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该条款表明,“营销服务部”符合民诉意见第40条第(5)项“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之规定,具备民事诉讼中“其他组织”的内、外部特征。

营业部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什么是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三、什么是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在中国诉讼理论中,通常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在诉讼中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和为维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权,其诉讼行为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诉讼理论袭用了这一概念,其涵义和范围与民事诉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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