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大多数司法鉴定都是在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而当事人并不能直接指定鉴定机构。
2.但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这表明,虽然当事人不能直接指定鉴定机构,但可以通过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尽可能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材料,以帮助法院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
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的实施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细节。
2.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3.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并且司法鉴定的时限也有明确的规定。
4.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出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
5.对于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补充鉴定是因为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者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2.重新鉴定则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或者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等。
3.对于复核鉴定,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而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对于司法鉴定,你是否还有疑问?例如鉴定的具体流程、如何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等,欢迎在找法网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