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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药的追诉标准

2021-12-0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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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就是一种在违反了相关的国家规定,明明知道属于劣质药物,却依然从事相关相关的生产以及销售等等活动的行为,现实生活之中,往往也是比较常见的,那么,销售劣药的追诉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下面介绍一下!

  一、销售劣药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销售劣药的追诉标准

  二、什么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构成特征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这篇文章介绍的是关于“销售劣药的追诉标准”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销售劣药的追诉标准,除此以外,还有的概念以及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与此同时,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问题,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建议咨询一下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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