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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出资不到位

2021-12-2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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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企业是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要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合伙人出资资金构成,那么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出资不到位,应该如何处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对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规定了相应股东的补缴责任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民事责任;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即《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亦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制裁。可以说,中国现行法律对于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是有较完整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

   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也只有是有限合伙人,因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是以自己的资金作为自己入伙的保证,而普通合伙人是以自己的亲自经营再加上自己的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也是吸引投资之处,这一点与股东较为相似。就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来看,没有直接规定有限合伙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参照上面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应的责任,以避免偏离了当初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初衷。即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补缴或返还,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虚假出资本身即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表现之一,因此承担补缴责任及违约责任,有了又一法律依据。而抽逃出资发生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不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但抽逃出资本身是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的侵害,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规定,应定为违反法律,应将抽逃部分予返还。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出现了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把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明确的写入合伙协议中,作到惩罚有依据,当到了条件成熟的时候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应该如何进行处罚等。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①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有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各合伙人以其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人以他物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利用他物权所获得的收益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②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③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客自认缴的出资。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③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④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经济实体出资。⑤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⑥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也是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的,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法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所以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理由,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出资不到位的相关内容,由相关法律法规可见,目前我国法律对合伙人出资不到位的惩罚力度较大,因此合伙人应及时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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