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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2022-01-05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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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法院作出仲裁裁决后,若具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那么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相信能对你有所帮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1.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第117号令)第三十条。

  三、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

  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条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的相关内容,为您拓展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以及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什么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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