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需要一下手续:
(一)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到场、买卖方为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委托书加盖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公车】需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公车】财政部门关于公务用车拍卖处置的批复;
(六)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不挂车牌记12分,并处二百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2条规定: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并处二百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扣12分的情况: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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