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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购入固定资产开票吗

2021-11-2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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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的话需要将一些资金纳入企业资产范围的,因为融资的话势必是需要将企业的总资产进行清算,这样的话也能给投资人一定的资产数据,当然融资租赁发票也是需要开的。那么,融资租赁购入固定资产开票吗?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融资租赁购入固定资产开票吗

  购买固定资产分期收到发票,在没一起收到发票时可以先计入在建工程,待发票全部收到后一起转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这个过程,即是要对即将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成本核算的完整性进一步进行确认,以明确结转固定资产的成本造价总额.

  在此基础上,要求对尚未取得的项目支出及时取得结算发票,如果因合同约定限制等原因不能及时取得结算发票入账,则可以根据上述项目决算数据对尚未结算入账的在建工程内容进行估算,以便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融资租赁购入固定资产开票吗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法来解决。

  (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仲裁作出的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借款合同效力

  (一)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二)因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应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没有证据证明提供资金的一方的融资租赁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三)主合同应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纠纷,该认定仅是法律关系性质的定性,并未否定合同效力,亦未改变主合同债务人所应负担的债的同一性。因此,主合同有效,对应的从合同《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融资租赁购入固定资产开票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这个过程,即是要对即将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成本核算的完整性进一步进行确认,以明确结转固定资产的成本造价总额.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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