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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轻微刑事案件

2021-11-1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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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刑事案件,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又或者是被告人被控诉涉嫌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那些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继而立案侦查,审判,同时给予刑事制裁,那么,哪些轻微刑事案件?找法网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哪些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一)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四)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五)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哪些轻微刑事案件

  二、什么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三、涉外刑事案件执行的规定

  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原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原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是一篇关于“哪些轻微刑事案件”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哪些轻微刑事案件,经过分析,可以得知,这种情况包括了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重婚罪等等,除此以外,如果对于刑事案件还有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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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包括哪些刑事案件包括哪些全面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此之外,我们从《刑事诉讼法》中看不出哪些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事实上,许多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或者受理后会被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依据又在哪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回答。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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