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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与虚假行为的区别

2021-11-1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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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生活中就字面意思的理解很多句子看似差不多但是概念其实是不一样的,就买卖关系这一类来说,有一些商家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就会不择手段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那么,恶意串通与虚假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恶意串通与虚假行为的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恶意串通与虚假行为的区别

  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主要区别在于:

  (一)主观因素不同。虚假意思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效果意思,其并不意味着存在恶意,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恶意串通是以当事人主观 “恶意”及目的违法为前提。

  (二)意思表示外观含义不同。虚假意思表示系指违背真意之表示,表面行为虚假,真实意愿被隐藏起来。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并不以虚假为要件。例如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出卖人就可能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又另行签订买卖合同高价出售房屋,此时,很难确定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与虚假行为的区别 

  二、恶意串通怎么认定

  恶意串通认定标准:(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三、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如何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由于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的赔偿损失,而是则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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