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擅自公开患者的病历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病历资料属于患者的个人隐私,公开需要经患者的同意,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不得予以侵犯。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医疗过程中,患方作为求医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为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不应有的损害或损失,要善于获取信息、掌握证据、加强沟通,遵守法纪。
主动取证,保护现场
患方要与医方交涉,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有证据说明医方有过错和违法行为,并对自己造成了不良后果。因此,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应主动地搜集各种相关资料和证据。凡门急诊者,患方必须立即向医方索回病历,如果是急诊抢救病人,还要取回护理记录单或其复印件;凡住院病人,可以要求医方全文复印住院病历。这不仅有利于对问题的分析,也可防止对对病历的涂改、仿造、隐匿或销毁等情况的发生。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同时,患方还要尽量从有关病人处获取旁证。包括同病室的其他病人或家属等,可通过他们了解真实情况。由于病人及其家属流动性较大,因此个人取证时要抓紧时间,并及时掌握这些病人或陪护人的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以求需要时可及时联系。
除资料取证外,凡涉及到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有关纠纷时,患方应及时提出要求医方封存现场,且不可销毁该类物品,破坏有关现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但同时医生也有替患者保密的责任,毕竟有很多人不想自己的疾病被其他人所知,有的时候医生也会不小心或者有意泄露了患者的病历。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医生私自看患者病历资料犯法吗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