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二)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三)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
(四)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一)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三)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例如:单位广告科完成本单位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职务创作;单位广告科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帮助完成其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委托创作。
(一)创作作品的公民与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二)创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务,即属于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工作任务有时是具体的,明确指示公民创作一部作品;有时是笼统的,由劳动合同、岗位责任制、聘用手续等作概括性规定。
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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