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在单位受伤了就是工伤,没有骨折的话基本评不到伤残等级的,除非是那种火烧的皮肤大面积受伤。
(1) 申请初次鉴定(确认)的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 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条件,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 申请复查鉴定(确认)的条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相关的政策规定中心不予受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实行省、市两级鉴定(确认)。省级社会保险局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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