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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转执行程序申请书

2021-11-1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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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虽然大多数债权债务人都会直接申请企业破产清算,但是也有一些人想要通过执行维权,那么破产转执行程序申请书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破产转执行程序申请书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破产转执行程序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转执行程序申请书

  二、执行转破产程序有哪些

  1、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2、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3、不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不适用债权人参与分配规定。

  三、执转破的条件是什么

  1、对象要件:执转破应限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适用执转破规则。

  2、意思表示要件:执转破应经过被执行人或者至少一个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转破程序,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破产原因要件:在破产原因要件方面,要以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作为依据。一般而言,只要债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或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即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符合破产原因,即具备转出的实质要件。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破产转执行程序申请书的相关知识,破产转执行程序申请书要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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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转破产重整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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