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根据我公司与xxx公司在 xx 年 x 月 x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贵单位所欠我公司 x 元债务,于x 年 x 月 x 日起转给xx公司,请贵单位将该款项支付给xxx公司。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xxx
xx 年 x 月 x 日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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