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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申请的结案方式

2021-10-30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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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生活中的很多民事诉讼来说的话判决也是有非常多的当事人不服的,包括在当事人受到了相关的判决之后话也是在后面拒不履行义务,这样的话也是会让法院的工作更加艰难。那么,撤销申请的结案方式?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撤销申请的结案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当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是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撤销申请的结案方式 

  二、民事诉讼中结案的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结案的方式主要有: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撤销申请的结案方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在生活中的很多民事诉讼中的话也是会对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法院也是应当直接当裁定终结来执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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