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资(合作)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合同、章程;
2、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
3、会议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供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5、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议;
6、合资(合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 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承让方是自然人的,还须提供无职业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4、股权转让协议若干份;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死亡后,其妻子可以继承股权,但是,若是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权不能继承,就需要将该股权转让,变现,转让费由妻子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继承人不愿继承或具有法律禁止时,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没人受让或收购,作减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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