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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部重伤鉴定标准

2021-11-1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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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脸部是人们十分重要的社交工具,如果脸部受伤,那么对于一个人的自信是很受影响的,如果达到重伤,那么基本算是毁容了。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脸部重伤鉴定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脸部重伤鉴定标准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脸部重伤鉴定标准 

  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

  第一、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三、刑事伤情鉴定程序

  1、鉴定的委托: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补充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脸部重伤的情形有很多,例如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脸部重伤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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