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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以谁为被告

2021-11-01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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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许多公司企业的破产过程中,都涉及到破产债权的确认,因为只有经过确认的债权才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诉讼就叫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很多人不了解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那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以谁为被告?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以谁为被告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的设计,无论何种类型的债权确认诉讼,债务人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要么为原告,要么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债务人自身就作为诉讼当事人,其当然应受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约束。如果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该争议债权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则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均可依法免除其债务负担。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被告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以谁为被告

  二、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管理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即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虽然管理人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是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的效力同样及于管理人。因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生效后,有争议的债权由“未决债权”变成“确定债权”,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要求管理人更正债权表的记载,管理人应无条件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胜诉方的请求。

  三、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

  从比较法角度看,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于破产法院管辖。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但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作为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一种,也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即使诉讼标的不属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法院对债权确认诉讼也享有专属管辖权,而不受级别管辖规定的限制。但是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可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而不必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向您介绍的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以谁为被告的内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在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和异议人之间,谁应拥有主动提起债权确定诉讼的权利,或者说起诉责任在于谁。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主动提起诉讼。所以,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作为被告。若您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以谁为被告想要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建议在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给您更加专业和深入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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