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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险垫付条件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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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作为当事人是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的,作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理赔,但是一般保险公司是不会进行垫付的,那么,保险公司车险垫付条件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保险公司车险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车险垫付条件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需要出示的相关证据

  1、交通费: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2、营养费: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医嘱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

  3、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

  4、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

  5、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已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6、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7、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三、交通事故调解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保险公司车险垫付条件的内容,保险公司车险垫付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毕竟救人是最重要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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