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这里特别容易忽视、不被认为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是上述第5条关于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规定。何为商标反向假冒侵权?商标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去除后,换成其他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扰乱了工商部门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
商标的作用即让普通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如果一项行为导致消费者混淆了商品的来源,则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将他人(被侵权方)投入市场的商品上的商标去除,贴上自己或第三方(侵权方)商标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对他人(被侵权方)商品来源为自己或第三方(侵权方),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先按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不能确定的,再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无法确定的,最后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进行合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浸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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