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
(二)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
(三)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补办农村宅基证时,具体应该如何办理请到所属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咨询。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
(二)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三)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媒体上的声明原件;
(四)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实地勘测;
(五)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一)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二)第十八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三)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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