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其确权过程需要根据宅基地空闲的年限来决定。
一般来说,如果宅基地空闲或废弃达到两年,村集体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或者不给于确权。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也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且未复垦;
6.拆迁或征收导致的住宅被依法征收;
7.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
8.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
9.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0.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宅基地确权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农村土地管理。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1.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2.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3.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4.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5.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6.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关于宅基地确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2.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村居民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并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3.对于不符合宅基地确权条件的情形,如闲置两年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等,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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