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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断死亡的标准

2021-10-1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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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如果造成受害人伤亡的,为了更好的进行确定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对于司法鉴定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作为鉴定机构是一定要进行遵守的,那么,司法判断死亡的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司法判断死亡的标准

  法律上的判定

  第一,就是医学判定死亡,是要见到尸体的,医学判定死亡,可以说也是法律上判定死亡。

  第二,特殊死亡,即一个人失踪后达到一定年限,并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出现在其他地方,法律可以判定其死亡。

  一般失踪8年以上,或者在重大灾难中失踪1年以上,可以通过法院裁定其已经在法律上死亡。

 司法判断死亡的标准 

  二、尸检费用

  1、早期尸表检验一具500元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一具1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50%。

  3、早期尸体解剖一具2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因、 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一具4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因、 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开棺验尸一具 6000元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一例 1000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一例 1000 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三、司法鉴定的流程

  1、委托

  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鉴定实施30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司法判断死亡的标准的内容,司法判断死亡一般是医学上的死亡判定,另外一种是特殊死亡,是指失踪达到一定年限后从法律上定义死亡,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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