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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管辖权

2021-11-0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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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进一步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管辖权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变更赡养关系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进一步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管辖

  二、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原告:田XX,女,生于1934年X月X日,汉族,务农,住x县。

  委托代理人:周某,x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陶A,男,36岁,汉族,务农,住x县。系原告田XX的小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参加诉讼,主张、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陶B,男,生于1966年X月X日,汉族,务农,住x县,户籍地x县。

  原告田XX与被告陶B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XX独任审判。本案于2006年3月31日、4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和丈夫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丈夫已经去世,她一人独自生活。2004年正月她患脑溢血,生活不能自理,几个孩子除了次子即被告陶B以外均对她履行着赡养义务,唯独被告陶B不履行赡养义务,她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陶B每年按照每月生活费护理费300元计算承担三个月的生活费护理费900元;由被告承担她医药费(每月超过100元以上时)的四分之一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他自己是外出上门,上门时候和其他兄弟有约定他不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同时他认为原告现在患病是因为给其他兄弟照料孩子以及其他弟兄不善待老人等原因所致,辩称其他兄弟多得老人财产,要求其他弟兄给付老人帮忙照料孩子的工资并将老人财产返还老人以后,他可以承担赡养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丈夫老陶(已经于1993年去世)生育子女四个,长子陶D,次子陶B,小儿陶A,女儿陶C,四个子女都由原告夫妻抚养成人并成家。老陶去世后,原告一人独立生活,长子陶D、小儿陶A为原告代种田地。被告陶B成人后结婚离家,入赘女方。

  在1994年,小儿陶A结婚时候,被告陶B和陶A发生纠纷,经过亲友劝解,双方达成一个“家庭调解协议书”,上面载有“陶B当作子女看待,经弟兄商议,搞礼物陪送,折换人民币1050元。”等内容。2004年正月原告经过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脑溢血。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照料。在原告患病后长子陶D、小儿陶A以及女儿陶C都对老人履行着相应义务。被告陶B没有给付原告生活费,也没有护理照料原告。原告认为其他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被告陶B一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故将被告陶B一人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陶B承担应尽的一份赡养义务。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老人生活费护理费参照当地养老院收费标准每月为3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方提交的“家庭调解协议书”、殷XX的询问记录、吕XX的询问记录以及被告提交的谭XX、张XX、高XX、田A、田B等人的书面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民法大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年过七旬,又患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已经十分困难。

  作为原告的子女,本应依法对老人履行相应赡养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于法无据,即使以前的“家庭调解协议书”也没有免除被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至于被告所称其他兄弟多得老人财产,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也不予处理;关于被告提出所谓老人给其他子女照料孩子应当给付工资的理由也和本案不系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被告庭审表示不会将老人接到家中照料护理,原告也主张被告以给付生活费护理费以及医疗费方式履行赡养义务,本院结合实情,认为由被告按照子女份额给付老人相应的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为宜。庭审双方认可老人生活费护理费参照当地养老院收费标准每月为300元。考虑原告共有四个成年子女,被告应当承担的份额为每年三个月的生活护理,即900元。综上,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陶B在每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田XX三个月的生活费护理费900元。

  2、原告田XX的医疗费每月超过100元时由被告陶B承担四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50元,计400元,由被告陶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变更抚养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姓名),X(性别),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人,身份证号码:XXX,住XXXXX。

  被告:XXX(姓名),X(性别),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人,身份证号码:XXX,住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XXX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X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XXX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XXX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而被告的姐姐家在XXX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XX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孩子的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XX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XX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且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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