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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2022-02-1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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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流程是越来越严格的,有的时候出现一点问题也是会要求追查到个人的,同时也是需要经过专门的监管才能申请的,那么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若干疑难问题分析?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申请人: ××××,男,汉族, 住北京, 电话:

  委托代理人: 李*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150105****

  被申请人:××××, 男,汉族,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纠纷一案作工程质量的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由被申请人承建。由于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极其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导致申请人的厂房,车间以及一些其他工程项目出现坍塌,墙体剥落,等等一些其他严重的质量问题。该工程已建成二年了。致使该项工程租不出去,无法使用。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现向贵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请予以安排。

  鉴定的内容清单:

  1、厂区内××个消火栓;

  2、××修理车间顶棚与墙面结合处密封不严;

  3、××修理车间顶棚中间凹陷,顶棚彩钢板露出内泡沫,顶棚彩钢板之间封闭不严,整个车间漏水导致机器设备受损;

  4、××修理车间内设三间办公室及一间库房顶棚漏水,墙体下沉,墙面断裂;

  5、××修理车间内的地面,厂区内水泥地面;

  6、××办公室顶棚与墙面结合处,顶棚彩钢板,墙面装修;

  7、××仓库中间顶棚(已自行修补),南一间的顶棚凹陷,地面中间裂纹,南两间的东墙体断裂;

  8、××三间办公室的墙顶的墙皮装修脱落,门锁损坏;

  9、××地面里面高,门口低,污水倒流,小便池不下漏;

  10、××房地面的质量问题,门和窗户已烂。

  此 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8月19日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二、申请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

  申请人: ××××,男,汉族, 住北京, 电话:

  委托代理人: 李*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150105****

  被申请人:××××, 男,汉族,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纠纷一案作工程质量的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由被申请人承建。由于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极其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导致申请人的厂房,车间以及一些其他工程项目出现坍塌,墙体剥落,等等一些其他严重的质量问题。该工程已建成二年了。致使该项工程租不出去,无法使用。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现向贵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请予以安排。

  鉴定的内容清单:

  1、厂区内××个消火栓;

  2、××修理车间顶棚与墙面结合处密封不严;

  3、××修理车间顶棚中间凹陷,顶棚彩钢板露出内泡沫,顶棚彩钢板之间封闭不严,整个车间漏水导致机器设备受损;

  4、××修理车间内设三间办公室及一间库房顶棚漏水,墙体下沉,墙面断裂;

  5、××修理车间内的地面,厂区内水泥地面;

  6、××办公室顶棚与墙面结合处,顶棚彩钢板,墙面装修;

  7、××仓库中间顶棚(已自行修补),南一间的顶棚凹陷,地面中间裂纹,南两间的东墙体断裂;

  8、××三间办公室的墙顶的墙皮装修脱落,门锁损坏;

  9、××地面里面高,门口低,污水倒流,小便池不下漏;

  10、××房地面的质量问题,门和窗户已烂。

  此 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8月19日

  三、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 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若干疑难问题分析的相关内容,当出现有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有异议的时候,是可以要求进行会议讨论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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