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首先不能使用国家相关及类似的字眼,其中包括国旗、军旗、勋章、国徽等元素。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不允许含有我国国家名称。滥用国家名称类商标会对公共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不仅国内如此,国外的国徽、国旗等方面也不允许使用。特定地点名称也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比如北京、黄鹤楼、西湖等等。还有官方标志近似的商标也不予以注册。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名称也不可以注册,容易造成公众的不良影响。具有欺骗、欺诈性质类型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 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二)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要件须符合法律规定;
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显著性又称为可识别性或可辨别性,就是指商标的独特醒目,与众不同,能 够起到区别商品的作用;
3、商标不得违反禁用条款;
4、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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