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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哪里执行

2021-10-2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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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对于不同的强制措施由不同的机关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强制措施,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很多人就想知道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那么监视居住由哪里执行?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监视居住由哪里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往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二、监视居住过后怎么办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监视居住一般意味着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5、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综上可知,我们知道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但是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监视居住由哪里执行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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