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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有哪几种

2022-02-0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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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进行工程施工的时候,监管就已经开始了,在施工的过程中都是伴随着监管的,同时也是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那么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有哪几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有哪几种

  1、模板工程 :模板轴线偏位、标高不准、支模过程中出现凸肚、缩颈和翘曲,致砼料浇灌振捣时出现漏浆、跑模、模板拆除后出现蜂窝麻面、孔洞、露筋或几何尺寸超出设计尺寸等。

  2、钢筋工程 :钢筋规格,布筋间距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墙、柱、主筋偏位,楼板及悬挑板上筋下陷,同截面接头过多,绑扎及焊接不符合规范要求,骨架歪斜和基础钢筋倒钩等。

  3、混凝土工程 :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烂根、缺棱掉角、调口变形、缝隙夹渣,裂缝等。

  4、砌体工程:砌体灰缝砂浆饱满度不足,竖缝内无砂浆,相互搭接不足,出现错缝、留槎不妥、接槎不严、拉结筋长度、间距、数量不够,造成墙体开裂等。

  5、防水工程:外墙渗漏、卫生间厨房渗漏、地下室外墙渗漏、地下室地面返潮、屋面渗漏.

工程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定义是怎样的

  一、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二、工程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

  三、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和四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成因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误;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三、工程质量责任如何承担?

  一、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复义务,工程价款可以减少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最主要义务是按质按期完成并交付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做到:

  1、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减料;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

  4、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及时返修或整改。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合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对非主体部分,应当通过修复使工程符合质量要求;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当尽量修复加固使其符合质量要求,但是无法修复加固或修复加固后仍然不合格的,则建筑工程无法使用,发包人可以拒绝接受并拒付工程款。对于双方损失,可以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2、对于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复或者返工改建,施工人应当及时实施,直至达到约定质量要求。

  但实践中,双方对有无质量缺陷和缺陷原因存在较大分歧,施工人往往拖延或拒绝修复。如果发包人提起诉讼,因诉讼旷日持久,迟来的修复往往事违人愿。为此,发包人可以请求他人代为修复,由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修复费用或所减数额包括原工程拆除费、建筑材料价款、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对具体数额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鉴定,由鉴定机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确定;

  3、修复、返工或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支付迟延履约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二、发包人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承担过错责任

  为保障工程质量,《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人、监理人和施工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在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过程建设顺利进行等等。当发包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

  1、提供的勘察设计有缺陷。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是将设计图纸付诸实施的过程,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存在质量缺陷,再好的施工技术都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有缺陷的情形包括没有提供符合法定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配件、设备是建筑活动的最基本要素,其不合格是工程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承包合同按质按量进行采购和提供;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直接指定分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许可将施工任务中的专业工程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完成的行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发包人经常基于自身优势将利润丰厚的专业工程直接发包,如果由于分承包人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选任指示不当的民事责任

  三、擅自使用工程,质量视为合格

  竣工验收是发包人依据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质量约定的行为。竣工验收是质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当接受工程并且支付工程款。

  施工任务完成后,发包人为提前获得投资利益或达到拖欠工程款目的,未经验收程序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使用建筑工程,这意味着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或者自愿承担不合格工程产生的质量责任。转移占用之日是工程竣工日期,从即日起发包人开始承担质量责任风险,应当及时审核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报告并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不再承担无偿返工修复的义务。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地基和主体是工程的重要基础,直接决定工程质量。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合格工程,对工程质量负责,地基和主体出现质量问题说明承包人违背其最基本合同义务,不承担相应责任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包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修复责任;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有哪几种的法律知识,我国在建筑工程方面确实取得了可惜的成绩,但是希望相关负责人能够加强监管,尽可能的保证工程的质量问题,以免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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